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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網紅」開團販賣商品,也要課稅!國稅局日前查獲知名部落客,利用臉書(Facebook)代銷知名飯店住宿券,年收入達5,000餘萬元,遭國稅局連補帶罰近500萬元。財政部表示,部落客與業者合作抽取佣金,如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,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,課徵營業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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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,依營業稅法規定,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,每個月的銷售額達起徵點者(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、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),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。而所謂營業人,不以公、私法人團體的事業為限,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事業也包括在內。因此,若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,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、銷貨方式經營,或是透過代銷或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,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。

國稅局日前查獲國內某知名飯店業者與知名部落客合作,雙方約定由部落客透過臉書粉絲團代銷住宿券並收款,結算後飯店業者再給付佣金給該部落客。而該部落客光是2015年一年所取得代銷住宿券及取得佣金收入,合計就高達5,000萬餘元,遭稅局查獲後,除通知該部落客在限期內補辦稅籍登記,並對其補徵約240萬元營業稅,且依銷售額課處5%罰鍰,連補帶罰近500萬元。該局提醒,個人如有前述銷售行為,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,若有短漏報稅款情事,未經檢舉、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設立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(含加計息),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免予處罰。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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